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科研任务,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课题)立项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范围内计提,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在学校、学院与课题组间合理分配使用。间接费用分配比例见下表(表中分段标准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余额):
间接费用分配表
项目类型 |
分段标准 |
科研管理费用 |
绩效支出 |
学校 |
学院 |
课题组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
100万元以下部分 |
≥50% |
≤10% |
≤40% |
超过100万元部分 |
≥60% |
|
≤40% |
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
100万元以下部分 |
≥65% |
≤10% |
≤25%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
≥75% |
|
≤25%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
≥60% |
|
≤40% |
超过1000万元部分 |
≥50% |
|
≤50% |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使用
1.学校科研管理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学院科研管理费用:由各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绩效支出:由课题组在对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业绩,根据相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六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
第七条其他纵向科研经费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计提比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