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举措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为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学院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办部门,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和余款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核实并出具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回执;负责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参加普通高考且已被我校正式录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高中预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表现。续贷声明需经学校、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院经办人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与学生工作处合作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上级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当年的 9月
1日起
开始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学生工作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及该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的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其中,借款学生失踪或死亡的,学生家长需持相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如本管理办法实行后上级又印发新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则相应条款依据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